有数以千计的组织在致力于改善群体之间的关系——它们能够被分类为公共 机构和私人 机构。
前者包括所谓的市长委员会、州长委员会或公民团结委员会——通过行政或立法条例在城市或州设立。公共机构同样包括有权执行反歧视法的市、州或联邦委员会——所执行的有时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有时只是一些具体的法律,如那些涉及住房或公平就业做法的法律。有时候,一个公共机构只是一个事实调查组织,例如总统民权委员会。在1947年,总统民权委员会所撰写的透彻的报告促成了宽容人士力量的联合。1 然而,除了这些公共机构,还有各社区的基层执法机构——尤其是地方和国家的警察,他们的职责是确保骚乱、失序和公开的攻击行为可以得到避免并为少数群体提供一切法律保护。
私人机构的类型甚至要更多。从小型的专注“种族关系”或“和睦邻里”的妇女俱乐部、服务俱乐部或教会,到大型国家组织,如反诽谤联盟、民主之友协会、全国促进有色人种发展协会,还有关系协调机构,如全国群体间关系协调协会,以及许多社群设立的公共机构,例如市长委员会、普通公民委员会。
总体而言,公共机构比私营机构更为保守,因为它们不断受到社区内持有偏见者与宽容人士两方面的压力。私营机构更有能力成为监管者,来规划和启动改革。它们作为公共机构的激励和批评者特别有用,能够防止后者变得官僚和无能。但从声望和法规执行的角度来看,公共机构具有优势。原则上,一个社区两种类型的组织都需要,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组织也都能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和谐地工作。
在本章中,我们只关心一种类型的公共机构(立法机构),与他们活动的一个阶段(民权立法)。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政府的补救措施显然不都是立法性质的。行政命令能够,而且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果。罗斯福总统在1941年紧急成立的公平就业实践委员会就是历史上的一个恰当例子。在任职期间,他裁定不与在政策上拒绝雇佣少数群体成员的公司签订联邦合同。此前,罗斯福在大萧条期间也采取了类似的举措,要求所有的公共工程合同中都必须包括非歧视性条款。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印度人——所有受到压迫的群体——都从中受益。总统手下的行政人员也利用他们的权力来确保联邦住房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补贴的设施为所有群体所平等享有。近年来,武装部队的高层也发布了废止传统的部队隔离的措施命令。
立法简史2
宪法、权利法案、宪法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为美国国内的所有群体建立了民主和平等的框架。然而在这个框架内部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阐释。
内战结束后,国会通过了若干法律,旨在确保解放的黑人奴隶拥有切实的平等:“废除并永远禁止奴隶制”,宣布三K党为非法,将以种族或肤色为理由干涉他人的投票权视为犯罪,甚至禁止在旅馆、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歧视。与此同时,惨败后的南方各州立法机关忙于制定与此精神相反的法律,通常被称为“黑人法典”(Black Codes),旨在尽可能全面地否定被解放种族的新权利。然而,这样的情况只持续了一段短暂的时期,到了之后那个混乱的重建时期,联邦军队入驻南方后,国会确立的民权系统得以实行。
不久以后,通过一系列的事件,南方又重新获得了“统治黑人”的权利。“1877年,民主党议员投票决定废除重建时期的大部分民权立法。最高法院对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做出了非常狭隘的解释,将其法律实施主要留给各州自己判断。在这种鼓励下,一些州立即通过了种族隔离法,并通过各种借口在法律上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1896年著名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decision)支持了各州自主权的论点。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接受了“隔离而平等”的原则,根据该理论,法令规定了种族隔离,但在实际上并不否认他们是平等的。这项特殊的决议主要维持了路易斯安那州的火车按照肤色将乘客进行隔离的法规;但是它实质上在宪法上认可了各种形式隔离的原则。
也许在恢复南方对黑人的统治方面更重要的,是参议院阻挠议事的举措。通过援引无限辩论权,任何反对民权立法的参议员(通常在一些志同道合的同事的帮助下)都可以永久阻碍民权法案的通过。这个手段被证实是有效的,自1875年以来,参议院没有通过任何民权法律。除非参议院能够修订议事规则,控制对法案的阻挠,不然将不会有任何类似的法律能够得以执行,或可能被颁布。正因为如此,民权立法的支持者将注意力集中在达成有效的封闭规则上;但是,即使是对参议院规则进行这种修改的提议也会招致阻挠。主要因为阻挠议事,反对人头税、私刑和支持平等就业机会的联邦法律都未能通过。即使众议院通过了这些措施,并且大部分参议员也赞同它们,这些提案也依然无法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的裁决和阻挠议事造成的僵局在北方许多州引起了反响。他们承担起代表少数群体立法的
更多内容加载中...请稍候...
若您看到此段落,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畅读模式、小说模式,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