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有罪。1804年,荷印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华侨“只能以二盘商或三盘商的身份”从事贸易活动,将华商限制为当地欧洲大商人与印尼人之间的中介商。1808年,荷印政府颁布《禁止中国人在农村租赁或拥有土地和对农作物付给贷款的条例》,禁止华侨拥有土地,迫使许多原来务农的贫苦华侨弃农转商,从事小商贩或家庭手工业等个体劳动。如果说经济利益上反应的还不够的话,在社会生活和文化上更是明显,华人不能去荷兰人享有的设施,例如不能去荷兰人用游泳池游泳,不能穿西装,在法只能蹲着,而且不能上诉。不能去荷兰人创办的学堂。禁止各种华人书籍及报刊等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处于荷兰殖民者的压迫下的华人有一写抗的动机也是十分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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