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宣判了死刑。事实上这一切钻正是这样发生的,只不过是发生在一九六二年一月十六日(见一九六二年一月十七日《真理报》),而这时杂誌早已印好并且出售了。(这是因为开庭时间推迟了,没有及时通知杂誌编辑部撤稿。这位记者为此被判处强迫劳动一年。)
而且我国的“法律”也不知道有一种所谓“伪证罪”。它根本不认为作伪证是犯罪。我们中间有一支庞大的、专作伪证者的大军,这些人过着逍遥自在的日子,进入应该受到尊敬的老年期,在金色的黄昏中消閒纳福。整个世界上,整个人类历史中,只有我国对伪证者关怀备至!
我国的“法律”也从来不惩处杀人犯审判员和杀人犯检察长。他们都受到尊敬并担任着原来的职务,而且还要工作很久,然后才光荣而尊贵地去度过晚年。
还不能不允许我国“法律”有所摇摆和发生急剧的转变,因为这些都是人们激动的脑海中时隐时现的创造性思维所固有的特点。一忽儿法律转向一个极端:这一年必须大大降低犯罪率!要少逮捕人!少判罪!被判刑人可以“交保释放”!随后,它又转向另一极端。坏人还没有被全部抓起来!不能搞“交保释放”这一套!应该更严格地管理!判刑太宽!处决那些坏蛋!
但是,儘管遭到风暴的多次袭击,我国这隻“法律”航船依然在庄重、威严而平稳地航行着。最高法院的法官和高级的检察长们是富有经验的,这些风浪打击对他们来说不过是区区小事。他们召开几次全体会议,发出自己的指示,于是,每一个新的、极其荒唐的方向性转变就都会被解释成是群众早已盼望的、是我国整个历史发展已经准备好条件而势在必行的、是那“唯一正确的学说”所早已预言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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