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宪政史上,针对州和地方政府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远比联邦政府为甚的严重问题,尤其是针对南北战争后保障黑人宪法权利的迫切必要,1868年国会和各州批准通过了宪法第14修正案。它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订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能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可是,《权利法案》是否应属于“正当法律程序”中的一部份?各州公民的哪些个人权利应纳入联邦政府保护范围?对于这些重要的宪政问题,由于内战后南方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历史环境,第14修正案未予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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