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因而被称为“幕后活动”。它的判决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包括首席法官在内的九名法官都有同等的表决权。南北战争后的重建期间,由于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扼杀了重建成果,激起国会对最高法院的尖锐批评,众议院在1868年通过了一项议案,要求最高法院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但是,参议院却否决了这项议案。自最高法院成立以来一直是依多数票做出裁决。投票后即根据表决结果起草一份判决意见书。当首席法官站在多数票一边时,便由他指派一名法官起草判决书。如果首席法官属于少数派,便由多数一方的资深法官来指派法官起草。但每位法官都可以写出自己的附议意见书,而不论他是否赞成多数的意见。少数派的法官可以写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多数派的法官如果同意判决的结果,论证的理由却不同,也可以写出并存的附议意见书。如1952年,最高法院在关于杜鲁门政府接管钢铁厂案的判决中,以6票对3票裁决总统接管是篡夺立法权的违宪行为,判决书由多数派布莱克法官起草,另外五位赞成这一判决的法官分别写上了各自不同的见解,首席法官文森则代表少数派的三位法官起草了反对意见,为杜鲁门的行动辩护。这样,这份判决书中就包括了七种不同的意见,当然,这种判决不如一致多数和全体一致的判决那样有影响,因为这种判决本身就是“含糊不清,令人眼花缭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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