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联邦法院中的最后上诉法院。1790年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成立,其组成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国会通过法令规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30年代,由于最高法院宣布一系列新政立法违宪,引起罗斯福总统不满,他在1936年竞选连任获得压倒优势的胜利,便在1937年向国会提出改组最高法院的法案,将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增加到15人,以便通过“掺沙子”来改变最高法院的态度。但这一法案未能获得国会通过,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至今仍由9名法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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