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强调 “守文定罪”、“以公执律”、“恤刑慎杀”, 尤其对死刑更是持审慎态度;三是在执法上重视整饬吏治,实行 “兼听”、 “纳谏”,“唯才是与”的政策;四是在刑礼关係上,主张“礼法迭相为用”, 本着 “礼律两不失”的原则解决司法上的特殊法律问题;五是反对恢復肉刑 和復仇杀人的法律规定。唐朝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制高度发展的产物,不 仅为宋元明清立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当时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 有着重要的影响。 当时着名的思想家、文学家韩愈,希望通过肯定“圣王之道”来强化封 建主义的上层建筑。韩愈的法律思想以 “道统论”为理论根据,提出圣人制 “礼乐刑政”的国家和法的起源论,把封建专制国家和法律制度及伦理道德 等抽象化为 “道”,赋予“道”神圣不可侵犯性。他主张“礼法并用”,“德 礼为先”,其法律思想贯穿一条维护 “道统”的主线。 辽、宋、金、元时期,由于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农民起义此起彼伏。 相应的,法治思想从内容到形式都比前期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两宋统治者大 肆宣扬 “存天理,灭人慾”的理学,将其作为奴役人民的思想桎梏,妄图用 玄妙深奥的思辨哲学掩盖其封建法律的实质。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主 张重刑和恢復肉刑的思想也有所抬头。一方面,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入主 中原后,加紧封建立法,加强对汉人的限制和压迫。另一方面,一些开明的 政治家则极力提倡执行汉法,实行新的治国方针,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 联繫,推动了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发展。 北宋的包拯,提出并实践了一系列法律主张。坚持 “于国有利,于民有 害”的立法原则;坚持以民为本,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严 肃性。主张并实行赏罚分明,执法公平,精选官吏,防止冤狱;提倡 “治平 之世,罕用刑法”的宽简政策。 王安石则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扭转宋王朝 “积贫积弱”的局面,向宋神 宗提出“变风俗,立法度”的主张。他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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