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就不能不赋予其代理人在实行代理时的绝对权力。无疑,官员们只有在实行代理时才拥有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如果不再代理皇权,那他们就什么都没有,什么都不是。不过这已经足以导致腐败了。没有人会愚蠢到在并不代理皇权时去搞腐败,实际上那时也不会有人前来赎买。相反,正因为官员们都明白,他们的权力只有在代表帝国时才不受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有限的),因此必须抓紧时机将其兑现为实惠。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正是许多官员在以权谋私时表现得十分猴急和疯狂的原因。
官员权力的有限,还因为他们要受到上级领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问题在于,这些人也是官员,他们和被监督的官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就等于是让大狼狗去监督牧羊犬,其效果可想而知。事实上这些官员手中的权力(监督权和监察权)也可以出售或出租,办法则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坐地分赃,就像小偷和小偷"见面分一半",或者小喽啰向山大王缴纳抢劫所得一样。所谓"官场陋规",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分赃行为所作的一种不成文规范。自从有了这种规范,牧羊犬们在盘剥百姓出售权力时,是更加得心应手和胆大妄为了。
显然,问题还不完全在于权力及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和监督,更在于由谁来限制和监督。恰恰在这个最重要的问题上,帝国不可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它根本就不可能将监督权交给人民,儘管这是根治腐败唯一可能的途径,但对于帝国制度来说则无异于自杀。因此它宁肯选择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案,甚至半公开地容忍腐败。毫无疑问,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任何对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这种监督的设计,都将徒劳无益甚至徒有虚名。问题并不在于技术上有多少困难,更在于帝国是否真正有监督自己的愿望,在于作为权力社会的典型(集权社会),帝国所拥有的权力是否当真是可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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