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西方之地方警察制也。亭长有权,可持‘三尺板’(委任状)捕盗。亭内设有‘五兵’,由亭长于农暇时课人民习武事。亭内附设有‘公舍’。凡政府官员过境之徭役等事,由亭长理之,与人民无涉。此在交通不便的专制时代,实为必需。故亭之制度实为汉代地方社会组织之最小单位亭长负有维持一亭社会福利之实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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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西方之地方警察制也。亭长有权,可持‘三尺板’(委任状)捕盗。亭内设有‘五兵’,由亭长于农暇时课人民习武事。亭内附设有‘公舍’。凡政府官员过境之徭役等事,由亭长理之,与人民无涉。此在交通不便的专制时代,实为必需。故亭之制度实为汉代地方社会组织之最小单位亭长负有维持一亭社会福利之实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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