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百分之二十,而到末期已占到百分之四十四,如苏秦、张仪等人都是“穷巷掘门、桑户卷枢之士”。到了战国,这一趋势更加明显。比商鞅早二十年左右,吴起在楚国进行改革,就提出“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王室子孙的爵禄继承只能延续三代,然后就要把封地收归国有,重新分配。吴起因此遭到贵族的嫉恨,终被射杀。二十年后,商鞅再提此议,并且做得更为彻底。
军爵制度的具体政策有两条:第一,“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收回贵族所有的爵秩,取消特权,重新分配,只有在战场上立下功劳,才能够重配爵秩,列籍贵族;第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只要有军功,无论贫贱都可以获得贵族的爵秩。商鞅设计了二十个等级的爵位,都以杀敌多少来封赐。
这一军爵制度可谓开天闢地,它彻底抹杀了贵族与贱民的界限,人人可以通过战争获取功名富贵。在秦国,国民只应从事两种职业,一是农民,一是军人,前者“富国”,后者“强兵”,而国家的奖惩便紧紧围绕着种粮之多少和杀敌之多少。这是一种极端务实的、反智的、唯“生产力至上”的功利主义。在商鞅看来,人人种地,则粮多,粮多则生育多,生育多则兵多,兵多则可打仗而得到更多的土地和人口,这些人口去种更多的粮食、生育更多的人口,继续去打更多的仗,如此循环往復,就可实现统一天下的“国家目标”。凡是与这一国策衝突的、相违背的,都是必须禁止的,甚至不能“以功抵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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