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本质上是一种不劳而获。而合理使用,是依照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在本案中,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符合这一规定,就是合理使用,否则就是剽窃。我还指出:张建伟提出的系职务创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託创作方承担的主张,不仅自相矛盾,而且没有根据。既然没有侵权不承担责任,又何谈由委託创作方承担责任呢?按照张建伟的逻辑,就是他没有侵权,也没有责任。要有责任,也不是他的,而是委託创作方的,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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