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件摸上来的东西是一个钢钎,钢钎长一米左右,直径在两点五公分左右。它一头尖,一头呈扁平状,这个玩意是用来撬棺椁的。
第三件和第四件东西是同时摸上来的,它们分别是两个锹头(两个铁锹头是用一根麻绳栓在一起的)和一个滑轮:所谓“锹头”,其实就是洛阳铲的剷头,这两个剷头是张福海父子俩从姚虹桥家拿回去的。这玩意只有在确定探洞口的时候,才用得着,盗洞口一旦确定,就用不着它们了,既然姚家人回老家去了,这两把洛阳铲是肯定不能留在姚家的;滑轮的直径在十五公分左右,和普通的滑轮差不多。
凡是能烧的东西,都被张福海父子俩烧掉了。
至此,“70。4。3”案终结。
一个月后,判决结果出来了,张福海被判处死刑;他的儿子张东旭被判处无期徒刑。所有涉案文物全部上交到省文物保护单位——省博物馆。
顺便补充一下:李云帆一行离开张家堡的时候,将一件半成新的军大衣送给了辜大爷;他们还通过公社民政给哑巴张福清办了五保手续;张福清仍然在豆腐坊工作。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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