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的特定人物: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除夕当天绝不可能有作为常设礼仪制度的朝贺,除非这一天是皇太后、皇帝或皇后等人的生日。
《破译红楼时间密码》
《清会典》及其《则例》对“朝贺”的法律规定
着名红学家冯其庸、李希凡先生主编的《红楼梦大辞典》引用富察敦崇的《燕京岁时记》来证明“除夕”有“朝贺”:
(除夕)朝贺 封建帝制时代,在京朝官诰命,除夕之晨,必先进宫朝贺。清•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除夕》:“京师谓除夕为三十晚上。是日清晨,皇上升殿受贺;庶僚叩谒本管,谓之拜官年。”[6]
这个解释很成问题。“皇上升殿受贺”就是接受“朝贺”吗?这个解释合乎自汉代以来历朝历代的礼仪规范吗?从逻辑上来说,如果我们单看《燕京岁时记》这两个词条的记载,实在无法断定除夕清晨“皇上升殿受贺”到底是不是接受朝贺。另一方面,从历朝历代的礼仪规范来看,可以断定没有常设的“除夕朝贺”。如果富察敦崇的本意是在写除夕清晨皇帝接受“朝贺”,那他真是“荒谬绝伦”。
现在,我们来看看《四库全书》中《钦定大清会典》和《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对“朝贺”是如何规定的。
《钦定大清会典》汇集了康熙、雍正、干隆、嘉庆和光绪五朝的会典,因此又被称为“五朝会典”。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清会典〉辨析》一文论证了《清会典》“是一部具有典制史书特点、法规彙编形式、综合性法典之外观、根本法之地位的行政法典,是礼仪之邦‘官礼’的集大成者”。作为一部在行法律,会典所载的“故事”必须是在行的,即“凡庙朝典礼官司所守,皆据现在所行直书于典”;因特殊情况不按会典行事的,则属特例,需经皇帝御批方才得行;会典未有记载的,则不准行;违反会典要受处罚。会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要与会典的内容和精神相符合,不得与其相抵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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