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下法治意义和宪政意义了。如果吸纳这一议案,《维吉尼亚方案》希望的“全国政府”的权威性和崇高性,也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将被法治化。可见这两个方案其实是互补的,两派之间的妥协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会议达成“伟大妥协”的第二天,即7月17日,路德·马丁提出动议,要求把“最高法原则”写进新宪法。这一动议被一致通过,并被写进了后来的详情委员会的报告中。
详情委员会的报告其实就是宪法初稿。《新泽西方案》的这一原则成为宪法初稿的第八条,只不过将“邦联”改成“联邦”,将“邦联条例”改成“联邦宪法”,并删去了动用武力的部分。8月23日,制宪会议一致通过了经拉特利奇提议修改过的这一条款(8月25日经麦迪逊提议又修改一次)。它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第六条的主要内容。这一条款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议员,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我们知道,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係,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最高法原则”实际上独占了第六条(另一部分谈债务问题),可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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