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只比宾夕法尼亚晚六天。
第四个批准联邦宪法的是乔治亚。作为排名倒数第三的南方小邦,乔治亚充满矛盾。它一方面有着很大的领土野心,另一方面又面临严重的内忧外患。西班牙在南面的佛罗里达半岛盘踞,克里克族印第安人则与之作战多年。这使乔治亚邦政府财政几乎陷入绝境。一个邦,如果又弱小又贫穷,一身是债、还不安全,又想增加土地,除了依靠联邦政府的力量,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呢?所以,乔治亚代表团在制宪会议上,几乎从不加入邦权主义的大合唱,反倒每每支持维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的方案,只要不反对它们买卖和使用奴隶就行。1788年1月2日,乔治亚批准联邦宪法,而且也是全票通过(二十六比零)。
7天以后,即1788年1月9日,康乃狄克成为第五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康乃狄克代表团在制宪会议上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提出“康乃狄克妥协案”),该邦的政治精英则多为联邦党人,舆论也站在他们一边(仅有五篇反对的文章在当地报纸上出现)。原因之一是征税权给予联邦政府后,各邦的税务负担将是均等的,康乃狄克在竞争中将不再处于不利地位,还能确保社会稳定。于是康乃狄克以压倒优势批准了宪法(一百二十八比四十)。
麻萨诸塞批准联邦宪法是在1788年2月7日,比德拉瓦整整晚了两个月。麻萨诸塞虽然是个大邦,但它的财政在邦联中是最糟糕的,不仅有国债,在独立战争中还拖欠了大笔的邦债。正是债务引起的问题,导致了1786年的谢斯起义;而这场起义,则又是召开制宪会议和建立总体政府的理由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麻萨诸塞最应该批准宪法。问题在于,麻萨诸塞反对派的力量太强。他们的领袖,一个是塞缪尔·亚当斯,一个是约翰·汉考克,再加上一个在制宪会议上拒绝签名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实非联邦党人所能对付。因为这三个人,都是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籤过字的(约翰·汉考克还担任过大陆会议主席)。而且,在这两份文件上都签了字的麻萨诸塞人,也就他们三个。其中塞缪尔·亚当斯更是非比寻常。他是公认的“美国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称他为“美国的列宁”),1764年起就开始闹革命了。殖民地人民反印花税法的斗争,就是他号召和领导的,格里则是他的追随者。我们前面说过,麻萨诸塞是美国独立思想发源地和革命运动的策源地,塞缪尔·亚当斯则是麻萨诸塞的革命领袖。这样一个人反对宪法,这可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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