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才在当年11月批准了宪法。
罗德岛的批准一直拖到1790年5月,而且不折不扣地是敬酒不吃吃罚酒。一方面联邦参议院通过了联合制裁法案,禁止罗德岛与合众国的海上和陆地贸易往来,还要求该邦限期偿还国债;另一方面联邦党人控制的普罗维登斯、纽波特和其他海滨城镇的商人也表示,如果再不批准宪法,他们将脱离该邦。罗德岛这才在反对派代表严重缺席的情况下,以三十四比三十二的微弱多数通过了联邦宪法,成为最后一个加入联邦的state,时间是1790年5月29日(以上过程及原因请参看褚乐平《美国宪法批准史探》。)
活着的宪法
新宪法生效了。但这种生效,正所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也就是说,批准是有条件的。麻萨诸塞、新罕布夏、维吉尼亚等都要求新宪法正式运行后增加《权利法案》。这些条件是附在通过联邦宪法的决议上的,是不能不还的“立法债”。北卡罗来纳更是坚持先增加《权利法案》后批准宪法。何况这也不是某几个人的意见。很多人都对联邦宪法缺少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不满。1776年执笔起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杰斐逊写信给麦迪逊,对宪法击节叫好,讚不绝口,但同时也表示他决不能接受一个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他甚至鼓励各邦以此作为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华盛顿寄给他的联邦宪法文本后,也指出了宪法的这一缺陷。我们知道,拉法耶特侯爵是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曾在华盛顿的麾下当少将。他也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糙人之一(写第一稿),可谓“两个世界的英雄”。他的话,当然分量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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