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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此前则只有“美利坚人”的民族概念,也只有“德拉瓦公民”或“维吉尼亚公民”的公民概念,没有“美国公民”这个概念。可以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华盛顿一个人称为“美国国父”就极为不妥了。不但“国父”这个词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缔造者”),就算准确,“国父”也应该是《联邦宪法》。或者说,“父亲”是《联邦宪法》,“教父”是《邦联条例》(为合众国命名),“上帝”是《独立宣言》(赋予建国理念和精神)。开国领袖们是通过这三个文件来缔造国家的。

同样,“联邦宪法之父”也不是麦迪逊一个,而是所有为制定和批准宪法作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华盛顿、威尔逊、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鲁弗斯·金、戈勒姆这些“制宪积极分子”,也包括多次发表不同意见、最后却签名支持宪法的舍曼、佩特森、布瑞利、贝德福德;包括以其政治智慧使制宪会议转危为安的富兰克林、迪金森、詹森、埃尔斯沃思,也包括最后拒绝在宪法糙案上签名的格里、梅森、伦道夫;包括虽然维护本邦利益却也积极促成宪法的里德、布朗、戴维、巴特勒、平克尼、拉特利奇,也包括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耶茨、兰辛、默瑟、路德·马丁,甚至包括反对批准宪法的塞缪尔·亚当斯、约翰·汉考克、派屈克·亨利、理察·亨利·李、乔治·柯林顿,等等。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反对派(包括批准过程中的反对派),《联邦宪法》不可能那么完善,宪法修正案也不可能诞生。所以,上述所有这些人都是“宪法之父”。他们,还有那些起糙、签署了《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人,也都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建国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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