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修正意见,提交第二次总体制宪会议,授以全权,最后决定宪法。但无人同意。
第四阶段
讨论《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1日,制宪会议。
《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报告尚未完成,休会。
9月12日,制宪会议。
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詹森提交委员会报告。
讨论副总统等问题。否决梅森关于制定公民权利法案的动议。
9月13日,制宪会议。
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4日,制宪会议。
继续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9月15日,制宪会议。
继续检查《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报告》。
伦道夫、梅森、格里宣布将不在宪法糙案上签字,要求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
各邦一致同意经过修改后的宪法。
9月17日,制宪会议。
富兰克林等人作最后的劝说,伦道夫、梅森、格里仍不肯签名,其余三十九名代表在宪法糙案上签字作证。
会议代表在城市饭店共进晚餐。
第32章 附录二制宪会议代表名单(1)
新罕布夏
1623年移民在此建立渔村,1629年被命名为新罕布夏,1776年1月5日通过邦宪法,建立邦政府,1788年6月21日批准联邦宪法,成为联邦第九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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