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当然,不是说你想当什么就能当什么。但,第一,你有权去想;第二,如果被任命了,你有权去当。你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辞职),也可能因为玩忽职守等原因失去这个权利(撤职),但不能稀里糊涂被剥夺这个权利。这就是马伯里可以堂堂正正地状告麦迪逊的原因,也是马歇尔要给麦迪逊发通知的原因:你把人家的权利不明不白地剥夺了,你得有个说法。如果你不给这个说法,本大法官可就要给了!
因此,马歇尔接受这个案子。
不能完全排除马歇尔在这个问题上有“私心”。马伯里的任命是他亲自签署的,他对马伯里不可能不抱有同情。麦迪逊扣住他签署的任命不发,他对麦迪逊不可能没有意见。但如果说马歇尔只想藉此机会“公报私仇”,那就未免太小看了他。马歇尔可不是那种鸡肠小肚的人。他固然为马伯里的遭遇愤愤不平,也对麦迪逊的跋扈极为不满,却更看重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尊严。他和亚当斯总统,都是对司法分支过弱的现状忧心忡忡的。他们在任的时候一直想增强司法的力量,可惜一直收效甚微。
这里面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立国不久,百废待兴,缺乏经验,力不从心。但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法律和司法的分量,不是单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力量就可以增强的。法治的建设更要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只有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这就要有机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一个机会。所以这一回对于马歇尔,借用我们爱说的话来讲,便正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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