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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也有办法。根据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状送达被委任人。这事要搁在汉密尔顿身上,说不定就真这么干了。马歇尔却不是初出茅庐的生瓜蛋子,也不是血气方刚的汉密尔顿。他可不会傻乎乎地就把这道命令发出去,因为他太知道其中的利害关係了。

首先我们要知道,儘管联邦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但在建国之初,司法这个分支是相对比较弱的。弱到什么程度呢?弱到最高法院连办公的地方都没有。最后还是马歇尔四方奔走,才在国会办公楼里借到了一间二十二平方英尺的地下室。这么弱小的一个机构,却说是可以给“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国务卿下命令,不可笑吗?

当然,硬要下命令,也不是不可以,于法有据嘛!但国务卿大人理睬不理睬,就是个问题了。岂止是问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理睬。事实上,马歇尔接到这个案子,就给麦迪逊发了一封信函,代表最高法院要求国务卿陈述扣压任命书的理由。结果怎么样呢?结果是麦迪逊置若罔闻,舆论却譁然,认为最高院多管閒事,而且管过了头。国会甚至取消了法院的几次会议,还规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2月中旬。

其实就算开庭也不能怎么样。国务卿如果不予理睬,最高院还真没法强制执行。因为它既无一兵一卒,又没有任何制裁手段。不错,杰斐逊总统是在马歇尔大法官的主持下宣誓就职的。但这更多的是一种礼仪,表现的是联邦总统对宪法的尊重,并不等于大法官当真就能对国务卿如何如何。国务卿不理睬大法官的命令,大法官又拿国务卿毫无办法,令不能行禁不能止,那就不但意味着大法官没有面子,也意味着三权分立中之一权没有面子,意味着司法和法律没有尊严。这个命令还不如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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