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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国是极为有利的。我们知道,1787年制定宪法时,制宪代表们曾一致认为必须对国会的立法权加以制约和防范,以防国会通过“立恶法”来“施虐政”。最后通过的方案,是国会通过的立法,总统有权否决;而总统的否决,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又可以再否决。这是既防国会又防总统。但这并不能完全让人放心。一是总统有可能顶不住国会的压力,二是国会和总统有可能穿一条裤子。所以麦迪逊和威尔逊都主张让司法部门也参加立法覆审,但戈勒姆、格里、拉特利奇、路德·马丁等人反对。路德·马丁认为,与其让法官参与“立法覆审”,不如让他进行“司法复决”,也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判定某一法律是合宪还是违宪,这样更主动,也更保险。不过这个想法,当时也就是说说而已,从马歇尔开始才动了真格。结果,麦迪逊为法官力争又没争到的权力,被马歇尔扎扎实实地争到了手。而且到手的途径,还正是拿麦迪逊开刀,在这位太岁头上动土。真不知麦迪逊作何感想!

合众国人民却应该额手称庆。因为这样一来,即便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再否决总统的否决,或者与总统相互勾结,强行通过某一恶法,最高法院还可以判其“违宪”。于是,立法就有了扎扎实实的三道防火墙──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覆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这第三道防火墙的建立,是马歇尔的功劳。

马歇尔不但实施了“司法复决”,而且还阐明了联邦宪法和国会立法(即联邦法律)的关係。这也是麦迪逊等制宪代表要说又没有说清楚的话。我们知道,1787年制宪会议最重要的共识,就是接受了新泽西代表佩特森的提案: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条约,都是联邦的最高法律。各州的宪法、立法和法官,都要受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和各州的议员和官员,都要宣誓服从联邦宪法。但是,同为联邦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也就是联邦国会的立法)又是个什么关係,他们就没有明说了,虽然意思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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