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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通过,也就是说,只有当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否决总统的否决时,这个法案才算完成了立法程序,成为法律。但是,这个过五关斩六将好不容易才出台的法律,最高法院只需要一个理由,或者说,只需要两个字,轻而易举就可以推翻。这一个理由(或者说两个字)就是“违宪”。在美国,一部法律如果被最高法院判决“违宪”(违反宪法),那它就不再是法律。而且,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终审判决,没有谁能够推翻,除非最高法院自己认错,或者国会有本事修宪,那可是比登天还难。

在过去的两百年间,美国最高法院一共判决一百三十五项国会立法违宪。当然,最高法院并非总是和国会过不去,也并非只审查国会立法违宪与否,它也审理各种案件。不过,最高法院并不是随便什么案件都受理,它受理案件是有规矩的,也是有选择的。一般来说,大法官们会对以下三种情况的案件特别关註:一是涉及宪法解释,需要判断某项法律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宪;二是具有典型意义,需要通过判决为今后解决此类纠纷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三是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通过判决推动社会的改革和改良。比方说,20世纪初,大法官们认为应该保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便频频受理有关契约自由和产权的案子;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大法官们认为应该推动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便对涉及刑事被告权利的案件情有独钟。要知道,美国的最高法院和中国古代的皇帝一样,可是“口衔天宪”的。他们说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就违法;他们说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就合法。原告和被告不管心里服不服,都得认,以后的案子也都得照着判。美国是个法治国家,很少有人无缘无故地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谋取利益解决问题。最高法院既然放了话,那违法的做法就会被抛弃,合法的做法则等于得到了鼓励。所以,最高法院一旦做出判决,甚至只不过受理了案件,政府的政治态度和国民的价值取向就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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