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六十余间,值八千金,馈送士奇,求托照拂。此外顺治门斜街并各处房屋,总令心腹出名置买,何楷代为收租,士奇之亲家陈元师、伙计陈李芳,开张维号,寄顿各处购银资本,约至四十余万,又于本乡平湖县置田千顷,大兴土木,整修花园;杭州西澳,广置国宅,苏松淮扬等处,王鸿绪与之合伙生理,又不下百余万。
这样,就不能不发生一个疑问:“以觅馆餬口之穷儒,而今息为数百万之富翁,试问金从何来?”当然,“非侵国帑,即削民膏。”成为“国之囊、民之贼”,不诛何待?
高士奇最后一款罪名,是郭琇在江南访闻确实的,早就愤愤不平,此时越发激动,秉笔直书:
圣驾南巡时,上谕严戒债进,违者定以军法从事。惟士奇与鸿绪愍不畏死,于淮扬等处,鸿绪招揽府厅各官,约馈万金,潜送士奇,淮扬若此,他处又不知如何索诈?是士奇之欺君灭法,背公行私,其罪之可诛者四也。
更可骇者,王鸿绪、陈元龙鼎甲出身,亦俨然士林之翘楚者,竟不顾清议,为人作垄断,不以为耻,且依媚大臣,无所不至;即以人之不屑为者,亦甘心为之而不为辱。苟图富贵,伤败名教,岂不玷朝班而羞当世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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