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丑也罢,不丑也罢,招谁惹谁了",表明他对被人说三道四很不习惯,以及对作为公众人物可能付出的代价缺乏清醒的认识.
公众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不外乎四种情形:一,讚扬、歌颂、捧臭脚、拍马屁;二,批评、调侃、讽刺、挖苦;三,谴责、挞伐、侮辱、唾骂;四,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其中第一、二种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拍马屁拍得再怎么露骨肉麻,讽刺挖苦得再怎么尖酸刻薄,公众人物都只能乖乖地听着,一点儿脾气都没有.第四种明显触犯了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比较难办的是第三种,但说起来其实也好办,如果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国骂、京骂等劳动人民耳熟能详的脏话,也没有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给公众人物无端炮製丑
闻,就应该视同第二种情形.相反,则应该视同第四种情形.
在三九网蛙将臧天朔列为"丑星"候选人到臧天朔当选"第三丑星"整个过程的前前后后,网站的做法儘管比较煽情,网民的议论儘管比较难听,这如果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上也许要令当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在新兴的网络媒体上却实在是稀鬆平常的事.更何况他们既没有使用脏话,也没有虚构事实,因此我的判断是,"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属于前述公民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的第二种情形,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体现.
至于臧天朔称评选活动"给他的人格造成极大侮辱,使他在网上受到网民的恶意攻击,致使他在同业中一向健康向上的职业作风和良好声誉受到严重侵害,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这些不过是他自己就评选活动对他的影响做出的一种情绪化的判断,很难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如"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是把一种"机会成本"或曰"可能赚到的钱"作为损失提出来,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否则,"鸡生蛋,蛋孵鸡,鸡鸡蛋蛋无穷无尽"式的生意经,在中国就不会是一个笑话了).臧天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颇为倔强地要知道到底是谁策划的'丑星'创意,要让他'站出来让我瞧瞧'",这就已经超出了表达情绪或求助于法律的范畴,而带有些领导同志下令清查那些说了他坏话的人"姓甚名谁,家住何方"的恐怖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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