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干部等级指示》,明令人民解放军全军评定统一的军队级别,建立干部等级制度,以在物质待遇方面实行薪金制度,取代供给制度,也为其后实行军衔制度奠定基础。在《等级指示》确定的23级军队级别中,最高级别为第一级军委主席副主席级,第二级为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第三级为军委委员级,第四级为正兵团级等。在《部队及领导干部评级幅度》中,有正兵团级以下各级别评定标准、幅度,但没有正兵团级以上的军委委员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军委主席副主席级的评定标准;仅有一条标准涉及军委委员级,即“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得评为军委委员级”。按此标准,1948年5月已经让掉了华东野战军司令员兼政委(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的粟裕属于第三级:军委委员级。但军队的级别实际上只是评定军衔的主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以粟裕为例,虽然是华东野战军(三野)的代司令员、副司令员,但一直主持司令员的实际工作。所以,到1955年1月,军队级别中的两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军委委员级合併为一级——大军区级,取消了军委委员级;9月授衔时,元帅、大将的军队级别同为大军区级。至于大军区级再度分为两个等级,则是1960年以后的事情了。(1960年10月新设“元帅级”,与当时的元帅军衔相对应,相当于1955年1月以前的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元帅以下仍有“大军区级”,相当于1955年1月以前的军委委员级,此“大军区级”非彼“大军区级”,称谓虽相同,但含义有别)所以,从授衔时的军队级别来看,粟裕与后来授衔元帅军衔的10人是同级的。粟裕的原秘书鞠开指出:“粟裕的行政级当时是大军区级,比正兵团高两级,同野战军司令员一样。因此,他的军衔问题自然不能放在正兵团这一级考虑,而应放在大将、元帅这一级别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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