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
双重选择性加入?是的!
此时,提出一个具有约束性的提示是很有必要的,即获得客户明确的允许,这是与其他公司频繁交互客户信息的根本性前提。数据保护者对此的要求还要更高,他们认为,在与其他公司共享客户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客户有意识的认可,并且使用客户信息的公司必须与其他公司建立明确的数据合作关系,不能够容忍与本不想开展合作的公司共享客户数据,或者与根本不知名的公司共享客户数据信息的情况出现。我们认为这种约束是合理并且正确的。
客户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在客户。只有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够使用。
客户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在客户。只有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够使用。
企业需要努力获得使用客户数据信息的权利。也可以这样表述,企业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例如增加信息使用活动的透明度、为包括客户在内的参与者创造更大增值等,去赢得客户的认可,进而允许其使用自身的数据信息。我们称这一行为为“赢得数据”(Earned Data),这跟目前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关注的“赢得媒体”有些相似。我们会在本书的最后一章再详细地介绍这一概念和理念,此处对数据分享的原则就先介绍这么多。
智能数据冠军企业对数据合作伙伴这一概念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一纸协议层面。公司需要为客户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更专业的咨询服务和更优质的产品。
如果企业真正能够做到这样,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乐于与企业建立数据合作伙伴关系。到那时,客户这样做,就不再是因为接收到了要求同意共享客户数据的操作指南而不过脑地点了几下确认键了。
这种规避数据假名化处理的行为是合法的。只要企业能够做到始终维护客户利益,并且致力于维护长期客户关系,那么即便是极其复杂的德国数据保护法律也许可这种行为。只要企业能够坚持这样做,而不仅仅是口头上说说,那么客户就不会要求对信息进行假名化处理,同意在使用信息时不隐去真名,这样可以让企业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此时客户会乐于并有意识地点击“选择性加入”按钮,共享自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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