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疾强谏有辞。夫上称贤明,下称暴乱,不可以取类,若是者禁。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以此思之,则知凡之情,皆欲过公法立私智也。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故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富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力,为法为之也。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赏刑名则民#6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刑赏不察则民无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则兵弱主卑。故先王贤佐尽力竭智。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先王知之矣。
注释:
#1『皆』显系『背』字之误,据陈奇猷本改。
#2『利』字为『地』字之误,据凌瀛初本、迂评本改。
#3『秦』字于此义不通,当为『奉』字之误,据陈奇猷本改。
#4『若』字为『昔』字之误,据陈奇猷说改。
#5『诸况』为『设规』之误,据陈奇猷说改。
#6『即』字显系『民』字之误,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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