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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在众人面前的(下)

徐徐开口: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面辩护律师依旧一脸得意,就算他说出这条法律又有什么用,石杰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小小的猥亵。

陈歌的语速越来越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陈歌: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歌:“我国刑法修正案···············”

“·················”

一口气说了十几条看似毫不相关但是和马敏的这件事又有关联的法规。

“综合以上法规”陈歌看着石杰,“我要对被告进行无罪辩护,并且,对石杰做出的一系列猥亵强奸行为提起上诉!”

现场所有人目瞪口呆!

旁听席上,李越化身复读机,“草cao操槽曹嘈…………学友这是带了一挺机关枪啊!”

裴华栋凑过来,“李越你这几个草字怎么还变声呢。”

李越说出一句几年后会大火的网络用词,“废话,吓死宝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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