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听保安说只不过推了一下,没有什么损伤,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我们说,好吧,既然如此,现在我们带‘忘白狗”去医院检查,如有伤害,你必须负责治疗。这样我们走了。”
把吴曙光拖到另一间房子,对吴曙光行凶,一个说有,
一个说无,有没有旁证,清官难断。但这个有和这个无,关乎到后面的话题。
江河律师停顿了一下,转向吴曙光发问。“审判长,请
允许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准予。”冠兰的准予同样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条,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原告人,吴曙光,关于你说的马元宝威逼你拿出两间房出租,以最低价抵偿王白明负伤的医疗费是不是有其事?”
“是。”
“既然是房屋出租,那就有出租协议书是不是?”
“有。”
“审判长,原告人说有出租协议书可否当庭出示。”
“可以。”
冠兰从值庭法警手上接过协议书看后,递给合议庭其他两人阅,后又转吴长江阅,再转江河律师。江河律师扫了一眼,说:“审判长我请求再问原告人。”
“可以。”
“原告人吴曙光,签订这份出租屋协议,是什么时间?”
“10月22日。”
“什么地点签订的?”
“在富丽源大酒店我的办公室内。”
“原告人吴曙光,那你为什么刚才口口声声的说,是10月17日晚在你遭受暴力的情况下,拿出两间房以最低的租金租给马元宝的呢?”
江河律师咄咄逼人的发问,让吴曙光懵了,他涨红脸不知怎样回答是好,结结巴巴的:“这,这……。”
“审判长,从签订房屋协议书的时间与地点来看,没有事实证明吴曙光的人身权利是受到侵犯,吴曙光是在说谎,由此建议法庭不予再审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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