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文学作品。
十一、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
十二、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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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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