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鲁夫内/PGN0221.TXT/PGN>和里加)设立了一个德国高级法院,在每一常务专员的驻地(即:在乌克兰的卢茨克、基辅、日托米尔、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尼古拉耶夫和美利托波尔,以及在奥斯兰的考那斯、里加、雷瓦尔和明斯克)设立了一个德国法院。在民事方面,德国法院有权审理其他占领区德国法院承143办的那类案件。然而,在刑事方面,它们可以审理“所有的案件,只要这些案件不是明确地划归另一法院管辖的”。正象官方的法律评註中当时指出的那样,这意味着德国法院在刑事方面的权限并无限制——也就是说,它们既可以审理在其他地区通常是由当地法院承办的所有非德国人的案件,甚至也可以审理只涉及当地罪犯的次要罪行。儘管如此,没有多久,在情况许可的地方,实际上还是有必要把那些不涉及德国人或德国利益的刑事案件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审判。拿波罗的海三个区来说,这是通过1942年2月和3月间颁布的一系列法令付诸实行的。结果,这些地区的当地司法机关变得同总督辖区的司法机关很相似:这就是说,每一地区有其上诉法院、低级法院和治安法官。但是后来,随着地方“自治政府”的恢復,地方当局取得了一些刑事裁判权——例如,有权惩罚不合作主义者和抗拒服兵役的人等。这种情况在总督辖区是没有的。另一方面,在白俄斯地区,地方当局参加司法工作仍然只限于地区法院和治安法院,它们只能办理一些不大的案件。这些地区法院显然是参阅迈尔编,O.II.A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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