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使军事当局可以更为有效地应付进攻俄国以后占领区内发生的“共产党起义运动”。据凯特尔说,“以前采取的”应付共产党煽动运动的“措施”已经证明“不够”了。因此,元首下令使用“最严厉的措施”,以达到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把所有反抗镇压下去的目的。为此,以后一切抵抗行动,都必须看作是共产党所操纵的;“在这类案例中,处死五十名至一百名共产党人以抵偿一个德国士兵遇害,应认为是适当的办法”;而且这种判决必须以一种“预期”可以提高其“威慑效果的方式”来执行。既然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是作为应付共产党人的叛乱和对德国占领当局的其他攻击行动而采用的“特别措施”,那末,只有“最严厉的惩罚才是适宜的”。这些措施显然未能产生希特勒所需要的效果,因此三个月后,它们就为“夜雾”命令所取代。根据凯特尔发布的与这道命令有关的“行政命令”,希特勒经过长时间的考虑后终于得出结论,一定要改变一下惩罚那些在占领区内进行反抗的人的办法。在这类案件中,他认为终身监禁——甚至终身监禁加苦役——会被认为是“软弱的表现”。因此,只有判处死刑,或者采取步骤“使罪犯的家属及当地居民不知其下落”,这样才能收到“持久的、有力的威慑效果”。将被告送往德国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因此,那道命令载明,凡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就应送往德国,并对其下落不提供任何消息。根据凯特尔“行政命令”的规定,审判反抗行为案件151的地点,必须由军事当局决定。如果军事法庭的法官同德国反谍报机关商仪后,决定可以在占领区宣判,他就在战地军事法庭开庭审判这个案件。否则的话,他就必须将案卷转呈上级司令官,由后者决定应就地审判罪犯,还是由战地秘密警察押送德国。其后,如果德国武装部队当局认为有必要的话,仍然可以在德国举行军事审判。基尔、科隆、埃森(或多特蒙德)和柏林都设有特别法庭,奉命分别审理挪威、法国和比利时的“夜雾”命令案件,以及一般案件,这四个特别法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开庭审判。再不然,甚至可以由德国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因为从1942年10月以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处理根据“夜雾”命令被解送来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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