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都根据德国刑法审判案件。后来,罗森贝格在奥斯兰和乌克兰的每一德国法院下也设立了类似的法庭。在保护国,根据1940年2月21月德国颁布的关于“特别法庭的重建工作及其权限”的法令,以德国本国这类法庭为根据,也自动组织了特别法庭。在西方,往往在占领初期就设立了特别法庭,专门处理据认为普通德国法院的程序无法迅速处理的案件。例如,在卢森堡,民政长官西蒙于1940年8月20日设立了特别法庭,审理下列案件:非法集会、私藏武器、散布敌视德国的消息,以及煽动罢工和关闭工厂。在挪威,特博文于1940年10月设立了一个类似的机构,来应付那些设法使非法的政党继续展开活动的人。在比147利时,军事司令官命令司令部设立特别法庭去应付盗窃粮食的案件。但是,据指出,这不一定就意味着比利时的法院将被“取消”,因为德国法院的运用问题“取决于比利时法院如何表现出它们对人民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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