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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比母亲小二十来岁,就合乎常情了。还有冷子兴说,王夫人先生贾珠,次生元春,再次生宝玉。如果把王夫人生元春定在二十来岁,那么,在这以前一二年生贾珠,三十多岁生宝玉,而宝玉挨打时约十五岁,元春比宝玉长十余岁。这样,作者介绍说“那宝玉未入学堂之先,三四岁时,已得贾妃手引口传,教授了几本书,数千字在腹内”,也就合情合理了。如果元春存年四十三,长宝玉二十来岁,那么,宝玉三四岁时,元春早已选入宫中作女史了,哪有机会教授宝玉?总之,元春存年三十一岁,才与前八十回所写王夫人和宝玉的年龄相适应。旧时以干支纪年,文人都能算出从甲申到甲寅是三十一年,到乙卯是三十二年,但续作者却算错了。何以会在这种常识性的问题上出差错呢?这真使人疑惑不解。[7]

徐先生对元春不可能是四十三岁的分析很细緻,也很正确,可是他在推算元春正确的存年数时却犯了两个错误。首先,徐先生跟“苕溪渔隐”一样,不了解后40回的作者是用实岁计算方式来安排元春的年龄,因而错误地使用虚岁计算方式来推算元春的存年数。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徐先生错误地按元春死于“甲寅年”来推算。我们知道,元春既然死在“甲寅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春之后,那么正确的说法一定是元春死于“乙卯年寅月”。

无论如何,徐先生提出的疑问却很有意思:后40回的作者“何以会在这种常识性的问题上出差错呢”?从“续作说”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一定会让人感到疑惑不解。可是,这个疑问的前提——“续作说”真的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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