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好政府,有没有效能倒在其次。当然,政府应该有效能,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如果效能和民权是熊掌与鱼不可得兼,那么,应该舍去的是效能。因为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就很清楚了:政府,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才建立的。如果不能保障,要它做什么?
宪法也一样。一部宪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居然隻字不提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
这正是梅森要持反对态度的原因。梅森对宪法糙案的批评和否定几乎是全面的。大至众议院没有代议实质、参议员不是民选代表、联邦司法权力过大、议会权力含义广泛,小至总统没有宪法顾问、副总统既不必要又很危险等等。但他最得到广泛同情的一条意见,是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宪法,实在是糟透了。
梅森这样指责宪法并不奇怪,因为他是“权利法案之父”,正如麦迪逊是“联邦宪法之父”。1776年,梅森参与制定维吉尼亚宪法,起糙了其中的“公民权利法案”,使维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十三部邦宪法中唯一具备权利法案的。制宪会议最后几天,准确地说就是9月12日,梅森向会议提出增加公民权利法案的动议,而且可以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糙并不困难,几个小时就能弄好。梅森的动议得到格里的附议,却遭到舍曼反对(可见民权主义者和邦权主义者不是一回事)。舍曼说用不着。因为各邦都有权利法案,并不因这部宪法而废止,只要继续生效就行了。梅森说恐怕不行。宪法是最高法律,高于各邦权利宣言。宪法里面没有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表决结果,除麻萨诸塞不在场,纽约无表决权外,其余十邦都反对,梅森的动议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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