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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该邦儘快批准新宪法。

这可真叫“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佩特森和贝德福德成了支持者,伦道夫和梅森倒成了反对派。伦道夫的情况我们在本书第二章“疑云重重”之“始作俑者”一节中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只说梅森。梅森是一个农场主,也是一个政治家。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说他身材魁梧,体格健壮,看事明了透彻,辩论说服力强,而且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从会议辩论记录不难看出,梅森非常重视民权。他后来甚至被称作美国“权利法案之父”。这也正是他反对宪法糙案的原因之一。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再说。

梅森和伦道夫都是维吉尼亚代表,伦道夫三十四岁,梅森六十二岁,正好一老一少。按照我们中国人的理解,作为维吉尼亚代表,他们本应和华盛顿、麦迪逊同舟共济的。何况制宪会议的主题,原本就由伦道夫揭开;联邦宪法的许多内容,也凝聚了他们两人的心血,怎么说不签字就不签字了呢?

这里面无疑有多种原因。

我们知道,9月12日提出的宪法成稿,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它和许多人的观点并不相同,和维吉尼亚代表团最初的方案,包括和梅森、伦道夫以及麦迪逊原来的想法,更是相去甚远。问题是麦迪逊在会议过程中不断调整态度、转变立场,以求适应事情的变化。这种做法,你可以说是从善如流,也可以说是见风使舵,还可以说是放弃原则,但非如此不能达成政治妥协,而如果没有妥协,也就没有政治。麦迪逊这样做,显然是对的。

然而梅森和伦道夫却是原则性极强的人。梅森是农场主,有三百多名奴隶,却积极主张废奴。他当然也不赞成宪法对奴隶制的纵容,因为这和他的人道主义原则不符。8月22日,梅森语气激烈地说,每个奴隶主都是天生的暴君,买卖奴隶则是一种罪恶的勾当。这是要遭报应的。我们的国家必因这种罪恶遭到上苍的惩罚,而且结局就在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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