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小龙的死因进行调查的法律机制是死因研讯——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陪审员共同主持的法庭审问调查。除了像吉米·亨德里克斯(Jimi Hendrix)在伦敦死亡那样备受瞩目的案件,这种研讯机制很少启用。它的目的是将死因类型进行分类——自杀、他杀、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为今后走法律诉讼程序时提供依据。例如,对杀人罪的裁定是刑事审判的先决条件,而如果裁定为自杀可能会让人寿保险公司免于支付赔偿金。
之所以召开死因研讯,政府的目的并不是要找到李小龙的死因,而是想提供一种解释——一种能让人接受、最好不是丑闻的解释,以安抚大众情绪。香港当时仍被英国殖民统治,并非民主国家。英国官员对一名中国功夫演员的死因并不关心,他们关心的是平息动乱以及维护稳定。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政府会在公正、公开的表象下,悄悄地在幕后操纵审讯结果。各部门都有收到命令,禁止公务员接受媒体采访。[484]
1973年9月3日,这起有暗箱操作嫌疑的法庭审判随着所有参与者的到场而正式开始。随他们一同前来的除了自己的律师,还有各自内心深处的秘密。死因研讯的主审法官董梓光(Elbert Tung)和检察官约瑟夫·杜菲(Joseph Duffy)代表了政府的利益,他们希望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庭审过程;邹文怀和丁珮以及两人的律师想要证明李小龙和丁珮纯粹是工作关系,以推脱责任;琳达和她的律师需要澄清李小龙长期服食大麻的谣言,因为还有另外一方也在关注着死因研讯的结果:保险公司。
李小龙去世前,曾购买过两份高额的人寿保险:一份是在1973年2月1日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投保,金额是20万美元;另一份是在1973年4月30日从英国伦敦劳埃德保险社投保,金额是135万美元。保险公司对30年的保单都不愿意支付,更别说是3个月的保单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派出了自己的律师叶天养(David Yapp)参与调查,试图通过证明李小龙在投保申请时撒谎来让保单失效。因为投保申请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月1日当天有问过李小龙:“你使用过违禁药物吗?”李小龙回答说:“没有。”要想让保单失效,友邦保险的法律顾问须要证明李小龙在1973年2月1日之前开始服食大麻。为了能拿到保险金,琳达必须否认这一点。
当丁珮、邹文怀和琳达于当日上午9点抵达荃湾裁判法院时,已有百余名记者和数千名市民在门前等候,现场一片混乱,与多年后辛普森(O. J. Simpson)被审判时的情形一样。[485]停车场出入口及周围的四条辅助道路都被封锁了,禁止车辆通行及限制听审人数,法院入口也有警察严密把控。在警方安排下,出席人员被护送穿过人群经由停车场入口进入法院。
仅可容纳20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挤满了媒体和市民。上午10点20分,庭审以三人陪审团的宣誓开始,陪审团将对本案有裁决之责,此三人分别是冯奇伟(Fun Kee Wai,音译)、罗伯特·弗雷德里克·琼斯(Robert Frederick Jones)和简悦宏(Kan Yuet wan Ramon,音译)。主审法官董梓光向陪审员陈述案情时说道:“本次用时约4天的研讯,旨在传召有关证人出庭做证,以确定美国籍男子李振藩的突然死亡原因,并作为采取相应法律程序的依据。”[486]由于李小龙在5月10日的晕倒似乎与他7月20日的死亡有关,法官表示,法院将传唤在5月份对李小龙进行救治的医生出庭。然后,他将李小龙的死因归纳为七类,并告知陪审员从中进行选择:谋杀、误杀、合法被杀、自杀、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以及死因不明。
第一位出庭做证的是李小龙的哥哥李忠琛。“我最后一次见他是在1973年4月,当时他来我家里探望,”李忠琛说,之后又补充道,似乎是为了排除李小龙吸毒或自杀的可能性,“他当时的神态并无任何异常。”
唯一对其进行询问的是友邦保险公司的代表叶天养律师:“你知道你的弟弟有服用大麻的习惯吗?”
“据我所知,没有。”李忠琛回答道。
第二位应讯的证人是邹文怀。他坚持自己之前的说法。他下午3点到李小龙家商议新片剧本内容,在为时约2小时的谈话过程中,李小龙神态正常。然后,他们一起驾车前往丁珮的寓所,大约5点钟抵达。三人又展开近2个半小时的洽谈,他们想邀请丁珮出演《死亡游戏》。晚上7点半,李小龙感到头疼,丁珮拿给他一粒止痛药。李小龙当时意识清醒,提出想要躺下休息一会儿。于是,邹文怀独自离开去接乔治·拉扎贝一起晚餐。用餐期间,邹文怀和丁珮通过几次电话,叫他们赶来吃饭。但丁珮未能叫醒李小龙。邹文怀返回丁珮寓所,发现李小龙看起来像在沉睡中。“我和丁小姐摇晃他的身体,试图把他叫醒,但没能成功。”他在法庭上说。后来,他们叫来了丁珮的私人医生朱博怀。当朱博怀医生也无法让李小龙苏醒时,只得叫来救护车,将李小龙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晚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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