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的吴虞很大启发,他顺着章太炎的思路去批判儒学与礼教。另一方面,这篇文章也让章太炎成为一些恪守儒学传统的士人眼中,造成反传统思潮泛滥的始作俑者。
除此之外,章太炎尤为关注法家与道家学说。在分析中国古代政治流变时,章太炎认为:“铺观载籍,以法律为《诗》《书》者,其治必盛;而反是者,其治必衰。且民所望于国家者,不在经国远猷,为民兴利,特欲综核名实,略得其平耳。是故韩、范、三杨为世名臣,民无德而称焉。而宋之包拯、明之况钟、近代之施闰章,稍能慎守法律,为民理冤,则传之歌谣,著之戏剧,名声吟口,愈于日月,虽妇孺皆知敬礼者,岂非人心所尚,历五千岁而不变耶?”依他之见,在历史上能被称为良政者的,必须包含循名责实、不避权贵等带有很强法家色彩的素质,要避免让法律沦为维护权贵与豪强利益的工具。
基于这样的认识,章太炎一反当时批判秦政的风气,在发表于1910年的《秦政记》一文里总结秦政的正面意义。他指出,秦政的特点之一在于抑制帝室与贵族,防止其拥有政治上与经济上的特权。秦政的运作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一点很重要)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在人才铨选方面,秦制依据韩非主张的“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使官僚系统与军事系统中的高层官员多从基层提拔上来。下层官吏若在基层职位上做出成绩,不论出身皆可循序升迁,并且在铨选过程中尽可能地杜绝皇族贵戚弄权干位。这较之汉武帝滥用外戚近臣、打压功臣宿将,良莠之间,高下立判。此外,秦朝厉行法制,赏罚一准于法,拒绝向特权集团法外开恩,这一点在古代社会条件下实属不易。其实不仅是对秦政,这也是章太炎评判中国历代典章制度的主要标准。当然,章太炎强调:“人君者,剽劫之类,奄尹之伦。”秦以降的君主制并不值得留恋,而应予以批判。但批判君主制是一回事,挖掘中国古代政治传统当中其他值得继承的因素则是另一回事。
前文提到,章太炎极力批判资本主义代议制。为了加深自己的立论深度,他在《国故论衡》的《原道》中援引老子学说作为参考。他认为应按照司马迁在《史记》里的叙述,将道家与法家合而观之,因此特别强调《韩非子》中的《解老》与《喻老》两篇文章极得老学深意,解读老学应以此为标准。他根据《解老》篇的要旨,认为老子的“绝圣弃智”与“不尚贤使民不争”,并非指遗弃文明,返于质朴,使民众老死不相往来,而是强调在政治上要循名责实、不尚虚言。选拔人才必须以“图书”及“身验”这些具有客观标准的因素为基础,避免将主观好恶与人情关系掺于其中。不尚贤也不是否定学说与才能,而是借此杜绝那些靠验而无征的虚名浮议来自我标榜之人,这样方能做到“以事观功”,使人才选拔实现唯才是举,也能促进社会公平。
章太炎虽然对法家学说多有表彰,但绝不认为其无可指摘。他指出法家学说的最大弊病在于不重视人伦道德与学术发展,且习惯借助国家力量规范民众思想与生活。他进一步说明,这种主张乃是“以众暴寡”,没有认识到人自有其独立性,属于“有见于国,无见于人”。要想消解这一弊病,需要引入庄子学说。章太炎认为庄子深得老学精义,并能将之发扬光大,其重点即在“分异政俗”四字。他借此来强调政府权力应有明确界限,即止于颁布法令、惩处犯罪。政治活动之外犹有广阔天地存焉。其他民间行为,特别是文化与思想方面,只要不危害国家根基、不造成经济剥削,就不必强行干涉。民众只要不违反法律,个人行为应任其自由,即便自外于国家与社会,避世独居,不与旁人为伍,也无可厚非。章太炎对于庄子思想的这番诠释,并非向往上古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无怀氏之民,而是在阐释法家思想时不忘以庄学济其穷,强调后者“分异政俗”的重要性,将综核名实限制在政治活动之内,此外一任众人自为,这才是“以百姓心为心”,才是真正的“齐物”。
在这一时期,章太炎一改曾经对黄宗羲的推崇态度,认为后者的政治思想其实有很大弊病。当然,这也和他对于代议制的批评有关系。在发表于1910年的《非黄》一文里,章太炎认为黄宗羲一方面反驳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之论,另一方面却把学校这一聚集大量出身于士绅阶层的生员之地作为讨论政治的场所,这本身就是很矛盾的事情。因为如果要依据法律来办事,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清晰的标准与严谨的内容,杜绝仗着喧嚣的言论氛围来破坏法律条文的行为。对于官吏的选拔也要以客观可验的施政成绩为依据,不能仅凭难以验证的虚名来提拔。而学校诸生并不都熟悉刑名法律,也不了解民间利病,他们的声音很大程度上只代表其自身利益,并且不乏意气之论,如若让这些声音干扰行政,将会造成“士侵官而吏失守”的后果,有悖循名责实之旨。
章太炎指出:“中国政度虽阔疏,考课有官,除授有法,超于尚贤党建者犹远。诚欲任法,由此简练其精,陶汰其粗而足。”相比之下,“举世皆言法治,员舆之上,列国十数,未有诚以法治者也。宗羲之言,远西之术,号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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